《邢台学院学报》
1950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(以下简称《婚姻法》)公布后,在宣传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并不如意。1953年中共中央将该年的3月份作为宣传贯彻《婚姻法》的运动月,以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推行《婚姻法》。有学者指出,自1950年《婚姻法》颁布后,其宣传呈现出临时性、突击性和被动性的特点,而1953年《婚姻法》运动月的宣传“广度和深度都比此前更进了一步”。①汤水清:《“离婚法”与“妇女法”: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读》,《复旦学报(社会科学版)》2011年第6期。但在这一运动月中,宣传为何比之前更加有效?以往研究多从组织运行方面进行相关考察。②王玉强:《1953年宣传贯彻〈婚姻法〉运动月研究》,《当代中国史研究》2016年第5期;李二苓:《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——以1953年北京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为中心》,首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,2009年;金璐:《1953年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研究》,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,2018年;等等。本文基于河北省邢台县③邢台县,位于河北省西南部、太行山东麓。另,本文所用人名均做技术处理。的有关档案,在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,对《婚姻法》在乡村贯彻实施中的困境进行分析,重点从思想层面入手,以期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讨论。
一、《婚姻法》贯彻实施困境的缘由
1950年5月1日,《婚姻法》公布施行,目的是要废除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婚姻制度,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。但在各地推行的过程中,《婚姻法》屡屡受阻。究其原因,传统观念、习俗和法律之间的冲突,以及财产纠葛是主要因素。
(一)传统观念、习俗与法的冲突
新中国成立以前,封建伦理纲常在乡村社会长期禁锢民众思想,父权、夫权观念根深蒂固,重男轻女现象尤为突出。而《婚姻法》的“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‘夫权’支配,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。”④《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》,《人民日报》1950年4月16日。这对乡村传统的“夫唱妇随”观念造成了冲击,同时也带来相当程度的误解。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认为婚姻法是“妇女法”。如邢台县二区赴朝慰问团做报告时,见妇女来的多了,区干就想起来了宣传婚姻法,好像婚姻法就是给妇女宣传的。⑤《在扩军运动中表现了妇联组织力量》(1951年10月10日),邢台县档案馆馆藏,档案号:29-1-2。一位村干在开群众会时说:“开你们妇女这样好的大会,你们还不马上到。”另有一位党员也犹豫道:“贯彻婚姻法是妇女的事,我们男人宣传有点不大方便。”普通群众则感叹:“妇女翻身了,谁还敢说。”与此同时,个别妇女借势扬言:“我翻身了,说我咱就离婚。”①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工作组:《贯彻婚姻法情况调查总结意见》(1953年2月15日),邢台县档案馆馆藏,档案号:29-1-4。不论是虚张声势或是真实的离婚诉求,都使得基层干部在贯彻《婚姻法》时有了顾虑和考量。1950年某村有个妇女在区里没能离婚,便前往县里,随后村干部找到县里说:“她的婚不能离,我村有数十个妇女都看着她,如果她一离,全村大乱,村上什么工作不能干了。”②邢台县人民法院:《检查婚姻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》(1951年12月12日),邢台县档案馆馆藏,档案号:29-1-2。《婚姻法》在颁布后的一段时间里,基层干部和群众“谈法色变”,干部们不愿主动宣传,群众对其误解颇多。
《婚姻法》主张婚姻自由,结婚和离婚都要遵从双方意愿。婚前“要提倡男女社交自由,未婚男女恋爱自由,对于男女间的来往与恋爱只要不妨碍学习和工作,就不要引为大惊小怪或加以干涉。”③《邓颖超同志关于婚姻法的报告》,《人民日报》1950年5月26日。这一现代恋爱观本无可厚非,但在20世纪50年代,传统婚姻仍是“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”。在农村,对闺阁女子的衡量标准本就较已婚妇女更为苛刻。而在发生一些出格事情之后,自由恋爱更是引起了民众的非议和反感。邢台五区1951年“干涉自由结婚的共4件,主要是村干不满意,原因是先奸后婚,马河两件,羊圈一件,南后庄一件。”④《婚姻问题检查报告》(1951年),邢台县档案馆馆藏,档案号:29-1-2。尤其是羊圈村事件,在当地争议很大。女方姓戴,本与一南下干部订婚,其父是村支书。但她之后与姓郑的男子发生恋爱关系,并流产过一个孩子。1951年冬训小组针对这件事进行了激烈讨论,有干部认为婚前发生关系,不是自由恋爱,而是破鞋流氓,女方父亲是村支书,以后如何再领导他人。另有干部说,如果父亲不包办,早让结婚就好了。性乱都是由于婚姻不自由产生的。⑤《邢台县妇女冬训总结》,邢台县档案馆馆藏,档案号:29-1-2。袁家庄1951年结婚5对,均为村支书介绍,该村支书不同意恋爱结婚,他认为“恋爱就是通奸”,他不同意“先奸后婚”,而羊圈村事件就是先有奸情,后批准结婚的。袁家庄支书对这样的事情“闹不通”。⑥邢台县人民法院:《检查婚姻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》(1951年12月12日),邢台县档案馆馆藏,档案号:29-1-2。